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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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痕”回归社会 守护美好“未”来
为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规定,促使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享有正常就业和入学等权利。近日,彭阳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对辖区各派出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围绕办案部门是否存在应当依法封存而未及时封存,是否存在违法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进行检察。针对检察中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解不准确、执行不规范的问题,未检“小白杨”检察官向经办业务人员讲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并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落实,进一步规范封存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帮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的最好方式,今后,彭阳县检察院将一如既往落实该项制度,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法律精神贯彻到检察监督过程中,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确保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制度落地见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